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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行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建民与大荔县人民政府、渭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政府,渭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民。委托代理人:熊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溪涓,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翟玉宝,大荔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锋,大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栋,大荔县住建局招商办用地股副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远,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孙杰刚,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茹,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孙建民因诉大荔县人民政府、渭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上诉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18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建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