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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龙,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以“要通过其他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紫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