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打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龙,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以“要通过其他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英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紫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