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培兰与李增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兰,李增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745号原告:张培兰,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鋆,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增刚,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兰与被告李增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萃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