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3执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四娟、徐海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四娟,徐海尔,裘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444号申请执行人:沈四娟,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徐海尔,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裘兴宏,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协警,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四娟与被执行人徐海尔、裘兴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海尔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裘兴宏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的措施,并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裘兴宏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裘三村高晒场的房产,该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沈四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海尔、裘兴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徐海尔、裘兴宏尚欠申请执行人沈四娟案款330000元及相应利息,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485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