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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如梅、王其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梅,王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901号申请人:王如梅(身份证号码352624195312283010),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其东(身份证号码352624197005113037),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2016年10月24日执行申请人王如梅与被执行人王其东借款合同21900元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年10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询交警有车辆登记闽Fcq616,在2016年12月2日查封。查询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情况,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如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其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