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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34年6月20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被执行人:杨某,1963年5月24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杨某本院(2016)云012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24800元偿还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确认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2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