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33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经营者:张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