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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33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经营者:张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淑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