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2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谭云波与侯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波,侯雪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2748号之一原告:谭云波,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雪梅,女,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谭云波与被告侯雪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规划路南侧恒欣园20-1-101室房屋一套。现原告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规划路南侧××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