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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4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李伟、刘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李伟,刘晓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450号之二原告:刘建明,男,汉族,工人,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芹,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汉族,工人,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刘晓伟,男,汉族,劳务,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乐巨,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明与被告李伟、刘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刘建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以上共计745元,由原告刘建明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牟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