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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要杰与赵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要杰,赵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360号原告:李要杰,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赵金平,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沧州市南皮县。原告李要杰与被告赵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要杰以原、被告已调解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李要杰负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漪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