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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7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春玲与李开坦、吴彩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玲,李开坦,吴彩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7991号原告:谢春玲,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开坦,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彩侠,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谢春玲诉被告李开坦、吴彩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春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春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谢春玲负担。审 判 长  谷春燕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