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7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谢春玲与李开坦、吴彩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玲,李开坦,吴彩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7991号原告:谢春玲,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开坦,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吴彩侠,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谢春玲诉被告李开坦、吴彩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谢春玲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春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谢春玲负担。审 判 长 谷春燕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