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庚秋菊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庚秋菊,杨成,庚秋菊,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15号申请人:庚秋菊,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孙吴县红旗街。被申请人:杨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旗街喜成家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8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庚秋菊名下的住宅一处。庚秋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庚秋菊与杨成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庚秋菊名下的住宅一处,该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号。��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