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亮与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仇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116号原告:周亮,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湖南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仇阳,男,汉族,1970年08月10日出生,湖南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周亮与被告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周亮在汨罗开设了一家瓷砖经销店。2015年下半年被告仇阳建房,从原告周亮处多次购得瓷砖。2016年2月7日双方结算,被告仇阳共欠原告周亮瓷砖款19400元,并出具欠条,后原告周亮多次催收,被告仇阳未予偿付,拖欠至今。被告仇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亮在汨罗市罗城路罗城桥西开设一家汤普森陶瓷经营店。2015下半年,被告仇阳自建住房,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21日三次从原告周亮处购得瓷砖。2016年2月7日,原告周亮与被告仇阳结算,价款为19400元,因无钱支付价款,被告仇阳出具一张“今欠地面砖钱壹万玖仟肆佰元,2016年2月7日,仇阳”的字据给原告周亮。后原告周亮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证据在卷佑证。本院认为:被告仇阳因自建住房需要,三次从原告周亮陶瓷经营店购得瓷砖,原告周亮将其购得的瓷砖交付给了被告仇阳,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原、被告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仇阳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结算价款的凭证,其买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价款应受法律保护。诉讼费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算收取。综上所述,原告周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仇阳偿还价款19400元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仇阳偿还19400元给原告周亮,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仇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士渊人民陪审员 张玲芬人民陪审员 曾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