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华帮与宁继功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邦,宁继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邦,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宁继功,男,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38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华邦申请执行宁继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华邦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25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8元(已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宁继功存款人民币8491.25元。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除冻结的存款人民币8491.25元外,下欠部分由宁继功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王华邦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88元由宁继功负担(已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吕则欢审判员 晏 敏审判员 侯光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荣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