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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孙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孙林友,孙立民,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茌平县德龙农机有限公司,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顺河街***号。负责人:李国胜,行长。授权委托人:张学军,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业务部高级专员,住茌平县顺河街83号1号楼东2单元301室。授权委托人:宫伟,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业务部副总经理,住山东省茌平县顺河街81号。被执行人:孙林友,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孙立民,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林友之妻。被执行人: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忠,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德龙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公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冯屯镇小杨屯村。法定代表人:陈吉利,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上列各被执行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能。经本院调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聊房权茌平县字第××号号房产、茌国用2014第055号土地(顺位排第七位)。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处的财产情况多次查询,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可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523执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各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