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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福凯与王建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凯,王建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572号原告:周福凯,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王建中,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凯诉被告王建中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福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6.4元,退付原告周福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