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恢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衡水昊达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昊达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昊达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6186594。法定代表人:张桂平,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大街34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60654。法定代表人:张振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水昊达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530元,已全部过付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