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庆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托克旗东辰煤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庆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东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73号申请人鄂托克旗庆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纪富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东辰煤矿(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杨永耀,系该公司股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鄂托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东辰煤矿所有的三工铲车一台、皮卡车一辆、水车一辆、原煤2913.35吨,并进行评估拍卖一次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一次流拍后价格共计668501.75元的价格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鄂托克旗东辰煤矿所有的三工铲车一台、皮卡车一辆、水车一辆、原煤2913.35吨以一次流拍价格共计668501.75元抵顶给申请人鄂托克旗庆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