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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3700号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原告父亲)王宇迪,男,1989年10月生,回族,住镇江市。法定代理人(原告母亲):邱岳,女,1990年1月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90********,住镇江市润州区远洋香奈河畔22-603。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夫,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于2017年3月24日函复本院“因送检材料王某系婴幼儿,现其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原告所主张的医疗损害后果无法明确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为由退回鉴定。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并称待原告的损害后果可以明确后再行主张相关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牟宗洋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人民陪审员  黄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