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与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6654号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奥达俱乐部)与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球会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达俱乐部负责人李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达俱乐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支付房屋租赁金6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奥达俱乐部租赁给被告以球会友公司位于市中区杨家庄村南的场馆两个,办公楼四层,面积总计4000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共计3年,租金支付方式为签订协议3日内向原告奥达俱乐部支付15万元首期房租,以后每半年依次缴纳。合同签订后,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给付义务,首期房屋租金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累计支付9万元,尚欠6万元租金未支付,原告奥达俱乐部多次找被告以球会友公司讨要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奥达俱乐部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公平公正裁决,并予以为盼。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奥达俱乐部将其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南场馆两处,办公楼四层(面积总计4000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用于开展足球馆场地租赁事宜。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共计3年。租赁期限内租金双方确定为第1-2年每年30万元,第3年开始租金5%递增,房租实行半年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签订协议3日内向原告奥达俱乐部支付15万元首期房租,以后每半年依次缴纳。合同第8条约定,如被告以球会友公司逾期5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原告奥达俱乐部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应按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按年租金30万元计算,违约金为3万元,合同第8条第7款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方按照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9条第3款约定,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费等费用的,应每日向出租方支付迟延租金或费用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奥达公司向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履行了交付租赁场馆的义务。原告奥达公司称,被告以球会友俱乐部实际使用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共计6个月,按合同约定其应于合同签订三日内向原告奥达俱乐部支付首期租金15万元,每半年为一期,首期房屋租金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就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累计支付9万元,故按合同约定结合其实际使用期间尚欠房屋租金6万元。原告奥达俱乐部提供了工商登记证明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事实依据。关于尚欠房屋租金6万元的由来,被告实际使用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共计6个月,按合同约定其应于合同签订三日内向原告支付首期租金15万元,每半年为一期,首期房屋租金被告就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累计支付9万元,故按合同约定结合其实际使用期间尚欠房屋租金6万元。原告奥达俱乐部主张违约金6万元,根据合同第8条约定,如被告以球会友公司逾期5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等费用的,原告奥达俱乐部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应按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按年租金30万元计算,违约金为3万元;合同第8条第7款约定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方按照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被告以球会友公司自2016年10月份以后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今失去联系,也未交纳2016年10月份以后的租金,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的行为可视为逾期违约,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故其应向原告奥达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两项合计6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奥达俱乐部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对原告奥达俱乐部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奥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奥达俱乐部主张的租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奥达俱乐部主张的违约金3万元应适用合同第九条关于未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的条款,而不适用关于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合同约定的每日支付迟延租金或费用10%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其违约金不超过所欠租金的30%,故认定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支付原告奥达俱乐部租金18000元。关于解除合同后的违约金3万元,因原、被告现均未申请解除合同,故原告奥达俱乐部主张该部分违约金3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租金6万元。二、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违约金18000元。三、驳回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