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劲松与沂南县界湖街道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梁守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劲松,沂南县界湖街道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梁守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761号之二原告:高劲松,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磊,界湖街道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梁守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高劲松与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梁守涛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提出了行政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结果直接关系到本案证据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玉栋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王成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