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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曲华香、梁世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华香,梁世花,梁世平,彭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曲华香,女,1952年8月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梁世花,女,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梁世平,女,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虎山好当家新区。被执行人彭宪平,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曲华香、梁世花、梁世平与被执行人彭宪平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荣人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4,25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行人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荣人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4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