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1等与刘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6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原告张某长子。原告:刘某1,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原告张某次子。被告:刘某3,女,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原告张某女儿。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2、刘某1、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