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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秀彩与晋州市茂通商贸有限公司、郭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彩,晋州市茂通商贸有限公司,郭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157号原告:李秀彩,女,汉族。被告:晋州市茂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北环路西段。被告:郭亮,男,汉族。原告李秀彩与被告晋州市茂通商贸有限公司、郭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秀彩的起诉。如不服本被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爱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巧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