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何志辉、彭超贵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杰,何志辉,彭超贵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434号原告刘俊杰,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何志辉,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告彭超贵,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杰与被告何志辉、彭超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杰撤回对被告何志辉、彭超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由原告刘俊杰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