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特5号申请人张玲。申请人张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玲称,张玲与刘桂琼系婆媳关系,刘桂琼20**年与保和乡高堂村村民郑小雷同居生活多年,2010年未婚生育女儿郑绘莹,2011年未婚生育儿子郑焕生。刘桂琼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也没有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特申请宣告刘桂琼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桂琼,女,原住云南省,失踪前住河南省××县××组,与申请人张玲系婆媳关系。根据保和乡高堂村民委员会2016年12月12日出具的证明及舞阳县公安局保和派出所调查结果,刘桂琼自2011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丢失未回,也不知道刘桂琼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张玲申请宣告刘桂琼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在云南省相关法院公告栏、保和乡高堂村及本院公告栏等发出寻找刘桂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桂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保和乡高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舞阳县公安局保和派出所的调查,刘桂琼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两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刘桂琼本人或者相关人员也没有与本院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桂琼失踪。二、指定张玲为失踪人刘桂琼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孔伟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危莉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