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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2民初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清河林业局市容管理员,现住清河林业局棚户区2号楼3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通河县司法局三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清河林业局棚户区*号楼*单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 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