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定远同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金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定远同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金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经济开发区远洲玫瑰园S9-1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8462-8。被执行人:定远同仁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滁路戚继光大道锦秀花园2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1735-6。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金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同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3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