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恢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振康与莫燕文、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振康,莫燕文,李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恢552号申请执行人:关振康,男,1961年6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莫燕文,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李朝阳,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关振康与被执行人莫燕文、李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莫燕文、李朝阳应归还借款本金237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另外,在本案首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莫燕文。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