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冯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冯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2民初215号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郑兆库,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阳,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住址辽中区。被告冯志,男,3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冯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辽中县利民佳苑物业管理中心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肖丽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