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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韩建生、陈凯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生,陈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422号申请人韩建生,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陈凯凯,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韩建生与被执行人陈凯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8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凯凯所属的鲁N×××××雪佛兰车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凯凯所属的鲁N×××××福田车一辆。三、以上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锁定以上车辆的年检手续,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李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红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