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能娃、姬东渠、姬顺杰、姬永娃、姬永胜、姬顺飞、姬彦飞与杜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能娃,姬东渠,姬顺杰,姬永胜,姬永娃,姬顺飞,姬彦飞,杜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刘能娃,女,1932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东渠,男,1959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顺杰,男,1983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永胜,男,1989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永娃,男,1987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顺飞,女,1985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彦飞,女,1988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被执行人杜会强,男,1979年生,汉族,地址伊川县鸦岭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即刘能娃、姬东渠、姬顺杰、姬永娃、姬永胜、姬顺飞、姬彦飞申请执行杜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