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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能娃、姬东渠、姬顺杰、姬永娃、姬永胜、姬顺飞、姬彦飞与杜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能娃,姬东渠,姬顺杰,姬永胜,姬永娃,姬顺飞,姬彦飞,杜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刘能娃,女,1932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东渠,男,1959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顺杰,男,1983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永胜,男,1989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永娃,男,1987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顺飞,女,1985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申请执行人姬彦飞,女,1988年生,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被执行人杜会强,男,1979年生,汉族,地址伊川县鸦岭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即刘能娃、姬东渠、姬顺杰、姬永娃、姬永胜、姬顺飞、姬彦飞申请执行杜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