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程良金与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黄石市下陆区建设管理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黄石市下陆区建设管理局,黄石市下陆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8号原告:程良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昆,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波,系该区区长。被告:黄石市下陆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大畈路*号。法定代表人:范正雨,系该局局长。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明,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云,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黄石市下陆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大畈路*号。原告程良金诉被告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黄石市下陆区建设管理局、黄石市下陆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良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连带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0840元,并从2015年12月9日起每日支付违约金1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原告程良金与被告黄石市下陆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了一份《下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征收原告程良金名下的位于下陆区友谊村××号的房屋,房屋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80840元,并约定逾期金按每日100元计算。现原告程良金已腾退房屋,但被告至今不支付补偿款,为此原告程良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拆迁而引起的诉讼。原告程良金所诉称的房屋是原黄石市煤机厂分配给其居住的房屋,原、被告双方系因黄石市城市与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而签订的《下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是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良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