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东南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青阳蓝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东南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青阳蓝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东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国大道北端奥林匹克公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872382957。法定代表人:柴轻,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青阳蓝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59229287W(1-1)。法定代表人:王传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东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青阳蓝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