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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张某某、文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文某某(2017)陕0429执2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6)陕0429民初9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和解协议,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