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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恒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恒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07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李恒蓉,女,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恒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李恒蓉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李恒蓉信用卡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