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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红梅与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梅,杨社计,杜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红梅,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被执行人杨社计,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杜春红,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红梅与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红梅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