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红梅与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梅,杨社计,杜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红梅,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被执行人杨社计,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杜春红,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红梅与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杨社计、杜春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红梅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