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孔海与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合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海,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114号申请人孔海,男,1968年9月11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市区滨江俊园**栋****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孔海与被执行人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石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以(2015)云民保字第16号裁定对被执行人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县交通局T31标段的工程款进行了诉前保全,并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5)云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8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9民终7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云南佳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欠申请人孔海500000元水泥款,于2017年4月19日支付申请人孔海200000元(已履行),剩余300000元于2018年1月5日前付清;被执行人石合印该承担的174980元孔海另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执1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郑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