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正平、高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正平,高琼,罗冬梅,汤晋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正平,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平,男,住南平市光泽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琼,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平,男,住南平市光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冬梅,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流坚,男,住福建省邵武市。原审第三人:汤晋,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平,男,住南平市光泽县。上诉人汤正平、高琼因与被上诉人罗冬梅,原审被告汤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光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汤正平、高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君精代理审判员  张厚平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