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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健、吴长江、余美敲诈勒索、邱永新诈骗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余美,吴长江,邱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余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吴长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2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永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邱永新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拂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邱永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经共谋后,纠集被告人邱永新和陈立、江仕祺等人在耒阳市老菜市场内为其散发传单,售卖自制的假药酒,以骗取老年人钱财。在售卖假药酒过程中,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对被害人谢素芳、张泽凤、资清凤进行威胁、索要财物,被害人谢素芳因此遭受现金损失12000元,被害人张泽凤、资清凤在回家拿钱的过程中,因家人发现被骗而及时制止,且将跟随被害人资清风回家拿钱的被告人邱永新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余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余美、邱永新的家人退还被害人谢素芳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邱永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健、吴长江、余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永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均辩解:他们骗取老人的钱是事实,但没有威胁被害人;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愿意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永新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均系贵州省毕节市人,三人经商量,决定到外地去自制假药酒骗取钱财,并约定骗取的钱财除去开支后平分。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还纠集了被告人邱永新和江仕祺、陈立、胡兴龙、吕绍艺、余才科(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邱永新等人明知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使用劣质白酒、酱油配制的“苗神奇药酒”、用山楂粉制作的“药丸”、用消毒水制作的“解药”均无任何药效,而帮助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向年老的人散发传单、虚构药酒可以治百病,将老人带到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摆的药摊处,由该三人讲课、给老人擦药,从而骗取老人钱财。2016年10月14日早上8点,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邱永新等人来到耒阳市五一路老菜市场。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将药摊摆于偏僻处,被告人邱永新和陈立、江仕祺等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神奇药酒”宣传单到菜市场向老年人散发,推荐该药酒能治百病,并谎称免费提供药酒。被害人谢素芳(69岁)、资清凤(62岁)、张泽凤(58岁)三人被骗到张健处,由被告人张健鼓吹药效,称任何病都可以治好,先免费擦药,随后给上述三名被害人切脉,被告人张健称她们病重需要吃药,便拿出“药丸”给资清凤吃了3颗、张泽凤吃了6颗、谢素芳吃了20颗,随后问资清凤要1800元、张泽凤要3600元、谢素芳要12000元。三名被害人均不愿意拿钱。被告人张健则威胁称,刚才涂在被害人手上的药酒会让被害人的手腐烂,必须用其提供的“解药”擦拭后才能解除,若不拿钱则家里会不平安。三名被害人听后均感到害怕,表示愿意拿钱。被告人张健安排陈立拿一包所谓的“解药”跟谢素芳去家中拿钱,谢素芳从银行取钱之后给了陈立12000元钱,陈立给了谢素芳一包“解药”,并留下一个电话号码后就离开了;被告人张健安排江仕祺跟张泽凤到家中拿钱3600元钱,张泽凤丈夫觉得是骗局,准备抓江仕祺时,江仕祺逃跑;被告人张健安排被告人邱永新跟资清凤到家中拿1800元钱,被资清凤儿子伍勇抓获并报警,将被告人邱永新交给公安机关。陈立拿到12000元钱后,赶回该伙人租住的宾馆,与其余人会合,并将12000元钱交给张健。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各分得3600元。江仕祺随后也逃回宾馆。该伙人发现被告人邱永新到晚仍未回宾馆,便怀疑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早晨该伙人便分别逃跑到外地。另查明,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余美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公安处攀枝花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天寄押于攀枝花看守所;被告人吴长江于2016年11月15日主动到户籍所在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田坝桥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寄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健于2016年11月24日主动到户籍所在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田坝桥派出所投案,并于当天寄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还查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余美、吴长江、张健的家人共同退还被害人谢素芳12000元,谢素芳儿子邓宇宏代为接受并对余美、吴长江、张健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谢素芳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早晨,谢素芳在耒阳市老菜坪买菜时,见三名自称是贵州的男子在出售治疗各种病的药,其中一人在讲解。谢素芳听了两个多小时,之后免费擦药、把脉,而后吃了20颗药丸。吃了之后他们就要谢素芳拿12000元钱,说不拿的话家里人都不会平安,手上不涂解药的话就会烂掉。谢素芳害怕手烂掉,就带一男子到家里,从邮政银行取钱之后拿了12000元钱给那男子,那男子给谢素芳一包解药,并留下一个地址和电话号码。谢素芳因不知道解药如何使用,就打那个电话,发现是空号,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被害人谢素芳还辨认出张健、余美、邱永新、陈立,其中陈立随其到家里拿钱的男子,张健是给其擦药的男子。2、被害人资清风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早晨,资清风去老菜市场买菜时,一男子发给资清风一张传单,并领资清风去菜市场一巷子里听另一男子讲课,后讲课的男子在资清风右手虎口处擦药,又拿了3颗药丸给资清风吃,吃药后问资清风要1800元钱。资清风不愿意拿钱,讲课的男子就说不给钱就不给解药,如果不涂解药,手、肚子会烂掉,家人会遭难。资清风因害怕,就想花钱消灾。讲课的男子就叫来之前带路的男子,拿着解药跟资清风回家去拿钱,拿到钱后再把解药给资清风。资清风的儿子知道此事后,抓住带路的男子并报警。被害人资清风还辨认出骗钱的男子就是本案被告人邱永新。3、被害人张泽凤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早晨,张泽凤被一个发传单的男子带到一个药摊前,药摊前一男子在说他的药很厉害,治好了很多人。药摊前男子给张泽凤手上擦药水,把脉,给张泽凤吃了6颗药丸。之后问张泽凤要3600元钱,张泽凤不愿意拿钱,男子说刚才擦在手上的药要用解药,不然手会烂掉,要拿钱后才给解药。张泽凤害怕,男子就叫发传单的男子跟张泽凤去拿钱。张泽凤到家拿钱,其丈夫怀疑被骗,就去抓跟来拿钱的男子,拿钱的男子见状就跑了。张泽凤和丈夫到派出所报案。被害人张泽凤辨认出在药摊前讲课的男子是本案被告人张健,还辨认出参与骗钱的陈立、余美、邱永新。4、证人伍勇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4日,其将一名跟着母亲资清风回家拿钱的男子抓获,并打电话报警。5、同案人胡兴龙、陈立、余才科、江仕祺的供述分别证实:张健、吴长江、余美用白酒、酱油、山楂粉等制作假药,并安排胡兴龙、陈立、余才科、江仕祺等人到菜市场散发传单,骗老年人到张健等人摆的摊位前听课、买药,然后跟着老人去家里拿钱。其中张立跟着一位老人到家里拿了12000元钱,回到租住的宾馆后将钱交给了张健;江仕祺跟着一位老人到家里拿钱,被老人的家人识破而逃回宾馆。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健、吴长江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余美、邱永新系抓获归案。7、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吴长江、余美、张健委托家人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谢素芳的儿子邓宇宏,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8、传单、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取款凭证、字条、户籍资料等书证。9、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邱永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老年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并实施了以劣质白酒、酱油、山楂粉等制作假药酒,欺骗并进而威胁、恫吓老年被害人,索取数额较大的钱财,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邱永新在被告人余美等人的纠集下,参与实施了发传单进而骗取老年被害人数额较大的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邱永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辩解没有威胁被害人,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健、余美、吴长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张健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余美、吴长江较大,量刑时酌情区分;被告人邱永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张泽凤、资清凤的敲诈、诈骗行为,因该两被害人家人的警觉而未得逞,系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美、邱永新到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邱永新敲诈、诈骗老年人钱财,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健、吴长江、邱永新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美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健、余美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邱永新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建议对被告人吴长江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邱永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张健、吴长江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余美、邱永新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四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被告人余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吴长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被告人邱永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健、吴长江、余美各自所得赃款人民币3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员  喻 辉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谷 威校对责任人:谷威打印责任人:谷威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