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6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新五粮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新五粮日杂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6463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新五粮日杂商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华南湖公园世家*****号,个体经营者李民。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新五粮日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舒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