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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昊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李昊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07号原告: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继周,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昊东,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昊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计190.50元,由庆阳利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晨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