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俊义与黑龙江美康建设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义,黑龙江美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义,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梁乃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义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美康建设有限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俊义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