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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文山市军供路2号丽水龙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袁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翔,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芬,女,1980年10月14日生,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芬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