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立权与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图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高君杰,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申请执行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5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君杰共计履行执行款29,873.00元、执行费348.00元。申请人周立权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