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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周立权与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图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高君杰,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周立权申请执行高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5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君杰共计履行执行款29,873.00元、执行费348.00元。申请人周立权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