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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岩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岩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岩新,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岩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闽030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岩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岩新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八百三十元,分别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元、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二百八十元。原审被告人王岩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岩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岩新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岩新撤回上诉。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刑初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金勇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69667,0)?)>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