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氏蓉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氏蓉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23号罪犯杨氏蓉(DUONGTHINHUNG),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国籍:越南,京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氏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杨氏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氏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氏蓉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其中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3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7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氏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氏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氏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氏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的缴纳罚金人民币4700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