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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海英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英,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436号原告:何海英,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伦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48800331-9。法定代表人:杨立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何海英与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何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律师费等共计676758.9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原告以“左侧乳腺肿物7天”为主诉,至被告门诊就诊。2015年12月27日,被告将原告收入甲状腺乳腺外科住院治疗。入院体格检查记载原告神志清醒,发育正力型,营养良好,步行入院。入院诊断:“1.左乳腺肿瘤(纤维腺瘤?恶性肿瘤待排?),2.双侧乳腺增生症”。2015年12月29日13时20分,被告陈辉医生对原告实施全麻,张惠灏、李樟寿医生对原告行“左侧乳房病切除术+左侧单侧乳房改良根治术”。原告术后昏迷不醒被送往ICU治疗至今。被告在为原告诊断、治疗、护理、用药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医疗知情同意权,且被告的诊疗行为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存在过错。原告于2001年结婚,2002年生育长子林宇翔、2006年9月2日生育次子林宇轩。原告父母尚健在,年纪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海英自术后一直昏迷,不能表达及辨认自己的行为,且未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监护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海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曾依铨人民陪审员  郑 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