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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卫卫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卫,李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265号申请人:刘卫卫,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宗敏,男。申请人刘卫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宗敏的价值50万元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杨进山以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卫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宗敏所有的银杏树两棵、木瓜树280棵,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李宗敏所有土地,期限��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