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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清有与范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清有,范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52号申请人裴清有,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范克全,男,195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裴清有申请执行范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裴清有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克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裴清有煤款6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范克全履行案款6303元,已给付申请人裴清有。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来自: